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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1-10 11:01

创新中心成果推广及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创新生态成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分为两类:

 

    (一)以省内实际需求为牵引,创新中心组织专家、科研机构或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对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进行攻关,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以省内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从国外或省外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单位,以推广的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及转化是指:


    (一)国外或省外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单位,或是以落户贵州成立公司为主,创新中心辅助其科技成果推广;或是以与创新中心的创新生态企业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推广。
 

    (二)创新中心组织专家、科研机构或有科研能力的企业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推广方式包括:
 

    (一)落户省内成立公司,创新中心辅助推广。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创新中心及其生态单位共同实施推广。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及转化应当有利于我省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及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科技成果推广及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科技项目发展管理部作为创新中心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
 

    (二)汇总省内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省外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年度引进计划、预算报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及验收管理工作时,与项目承担部门/个人明确内部科技成果产出指标,落实成果转化及经费考核制度,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对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动态跟踪。
 

    (五)归纳内外部科技成果,构建中心科技成果库,实现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与查询。

 

    (六)负责内部科技成果转让他人、许可他人使用工作。
 

    (七)负责引进外部科技成果的预算审核与报批。
 

    (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
 

    (九)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使用、转化收益的核算。
 

第三章技术权益
 

    第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创新中心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第十条创新中心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成果。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新品种)、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年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在收益分配上,创新中心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创新中心的利益。
 

    第十三条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及转化情况,推广及转化收益按如下进行分配:
 

    (一)通过落户贵州成立公司,由创新中心辅助进行推广的,成果转化的权责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的权责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三)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55%归成果完成人;45%用于创新中心的成果管理及转化、中心发展基金等。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与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之间、以及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自行商定并以分配方案(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创新中心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创新中心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创新中心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创新中心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维护创新中心合法权益,转化过程向社会公开,创新中心员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创新中心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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